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商梁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劳动路528号。法定代表人龚某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康,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飞,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兴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峰、张君参加合议。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袁瑞康,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攀飞到庭参加了诉讼。10月10日,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交证据材料中原告的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兴明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若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