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执字笫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笫199-1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法定代表人:赵忠世,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亭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邹汉兵,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绵竹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19647元。二、提取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的收入共计219647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什邡市众信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19647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