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辛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6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30日,汉族,农民。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某某于同月17日以两人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