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宋某,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于利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