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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宋某,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于利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