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党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斌,党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灞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生斌,男。200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12月8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党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3)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生斌、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生斌、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党某某向吸毒人员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同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党某某在蓝田县蓝通宾馆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5克海洛因。次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华县华州镇将向党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生斌抓获,当场查获49.7克海洛因。2012年七、八月间被告人李生斌三次向党某某贩卖海洛因共计50克。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生斌、党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李生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判处党某某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生斌、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党某某辩称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李生斌,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期间,被告人李生斌在陕西省华县华州镇三次向被告人党某某贩卖50克毒品海洛因。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党某某向吸毒人员程某某出卖1克毒品海洛因。同年8月3日凌晨,公安人员在蓝田县蓝通宾馆201房间抓获了被告人党某某,当场查获5克毒品海洛因,并抓获了欲向党某某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程某某、贺某某。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指认,于2012年8月4日15时许,在陕西省华县华州镇将李生斌抓获,当场查获49.7克毒品海洛因。本案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8月2日14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于次日凌晨在蓝田县蓝通宾馆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党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一包毒品,后根据党某某的供述于同月4日在华县华州镇华州宾馆附近抓获了被告人李生斌,当场从李生斌身上查获49.7克毒品。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公安人员抓获党某某时查获的毒品净重5克,从李生斌处查获的毒品净重49.7克,均检出海洛因。3、证人屈某证言证明,他经常在蓝田县汽车站附近见一个小伙向别人出售毒品,2012年8月2日他见这个小伙又与一个疑似吸毒的人员交易,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4、证人程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7月31日晚,他以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党某某处购买了1克毒品海洛因。2012年8月3日他与吸毒人员贺某某联系,准备合伙向党某某购买毒品,后在蓝田县转盘西南角与党某某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5、被告人李生斌供述,他自2012年7月开始共向党某某出售过三次毒品海洛因,第一次是7月15日左右在华县华州公园门口以每克660元的价格向党某某出售了10克海洛因,第二次是7月25日左右在华县新秦路什字向党某某出售了20克海洛因,第三次是8月初的一晚向党某某出售了20克海洛因。他不吸毒,毒品是从一个叫“老刘”的河南籍男子处购买的。8月2日党某某打电话又要买毒品,他说等上线送来了再说。4日“老刘”送来毒品后,党某某说其已到新秦路什字,他与党某某见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他带的约50克毒品也被查获。6、被告人党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7月31日晚他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出售了1克海洛因。他的毒品是从李生斌处购买的,共向李生斌买了三次毒品,第一次是7月中旬一天晚上,在华县华州公园门口以每克660元的价格向李生斌买了10克海洛因,第二次是7月底一天晚上在华县新秦路什字向李生斌买了20克海洛因,第三次是8月初的一晚向李生斌买了20克海洛因。2012年8月3日凌晨他在蓝田县蓝通宾馆201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了5克毒品,其余毒品被自己吸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生斌、党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牟利,其中李生斌多次向党某某出售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党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上线李生斌,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四、七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生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没收的财产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三、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蕾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