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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荣岳与范德庄、方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岳,范德庄,方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李荣岳。被告范德庄。被告方小艳。原告李荣岳为与被告范德庄、方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航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德庄、方小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荣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份,被告因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经人介绍向原告要求短期借款。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与支持,原告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共计100万元(其中2011年11月15日转账578400元和11月21日转账3886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1年12月20日前归还,约定月利息为1.2%,由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2012年7月份,原告曾向贵院起诉两被告,后两被告向原告偿还60万元(已包括抵押给原告的小轿车),并承诺在2012年10月17日前偿还剩余款项。因此,原告向贵院申请撤诉。被告承诺的期限到期后,剩余的款项被告却迟迟未还,故原告无奈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和利息(其中60万元,利息自2011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2年8月17日止;其中40万元,利息从2011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诉费用。原告李荣岳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2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2份,证明原告的借款事实;4、交易记录3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的事实;5、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被告,之后撤诉的事实。被告范德庄、方小艳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均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范德庄与被告方小艳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份,被告范德庄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支付现金33000元和转账二笔967000元共计100万元),第一笔于11月15日支付60万元,第二笔于11月21日支付40万元,借款期限约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归还,借款利率1.2%。被告范德庄分别向原告出具二张借条。2012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此期间被告范德庄偿还原告本金60万元,剩余款项定于2012年10月17日前偿还。届期,被告范德庄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清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双方对借款期限已有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返还;该二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系被告范德庄的个人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德庄、方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荣岳借款40万元及利息(其中60万元,从2011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2年8月17日止;其中40万元,从2011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4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610元,由被告范德庄、方小艳负担。被告范德庄、方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已预交的受理费9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2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蕾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