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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张录与海盐深蓝电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录,海盐深蓝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张录。委托代理人:王立。被告:海盐深蓝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录与被告海盐深蓝电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录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秀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叶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