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与绵阳全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苗和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绵阳全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苗和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西山东路52号。负责人:刘长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森江,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全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圆通路232号。法定代表人:杨伟,公司经理。被告:苗和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1日,初中文化,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圆通路2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绵阳全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