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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黄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黄群,陆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建平。委托代理人张树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群。委托代理人黄平。原审被告陆翀。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包民初字第0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吴亮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