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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杨玉霞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玉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818号罪犯杨玉霞,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锡滨刑初字第0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杨玉霞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月11日以(2005)锡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3月29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15日、2011年10月20日,本院分别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105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4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玉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杨玉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玉霞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玉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