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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民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牛万清与李富东及孙娜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彭阳支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顺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贾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牛万清,孙娜娜,李富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彭阳支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顺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贾君,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再字第8号抗诉机关: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牛万清。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李富东。一审原告孙娜娜。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彭阳支公司。负责人崔应海,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顺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锋,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贾君。申诉人牛万清与被申诉人李富东及孙娜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彭阳支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顺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贾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牛万清不服,向镇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3年3月19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庆检民抗字(2013)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无证据证实、判处不公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镇原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宏审判员 王永刚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