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铁刚、李铁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铁刚,李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重字第16号原告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生,经理。被告李铁刚。被告李铁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刚、李铁亮融资租赁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15元,合计6215元,由原告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荣审 判 员 尹文蕊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伦燕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