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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铁刚、李铁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铁刚,李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重字第16号原告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生,经理。被告李铁刚。被告李铁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刚、李铁亮融资租赁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15元,合计6215元,由原告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荣审 判 员  尹文蕊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伦燕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