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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4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4800元,案件款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度-2013年度全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