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4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4800元,案件款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度-2013年度全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