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朱杰与王华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号广大夏**座**层。委托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四化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涛审 判 员 李跃雄代理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