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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朱杰与王华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号广大夏**座**层。委托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四化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涛审 判 员  李跃雄代理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