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骊山大厦诉被告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供销社骊山大厦,朱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供销社骊山大厦,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邢卫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供销社骊山大厦诉被告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临潼区供销社骊山大厦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临潼区供销社骊山大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西安市临潼区供销社骊山大厦负担。审判员 张侃道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