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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法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潍坊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与金再风、韩桂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法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欣欣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再风。被执行人:韩桂兰。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2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12)寿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桂兰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准街宣西小区18栋4单元703室的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桂兰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准街宣西小区18栋4单元703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胡沂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