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二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月萍,杨继彪,豆贵贵,马雪梅,杨婧与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豆某某,马某某,杨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二初字第09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7年4月16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县张川镇和平西路59号,检疫员。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1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本县张川镇解放东路22号,检疫员。原告豆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张川镇上川村一组30号,检疫员。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81年10月16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张川镇和平西路4号2栋3单元311室,检疫员。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5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张川镇解放东路22号,检疫员。被告天水市张家川县回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铁宝禄,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杨某某,豆某某,马某某,杨某,诉被告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杨某某,豆某某,马某某,杨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杨某某,豆某某,马某某,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杨某某,豆某某,马某某,杨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慕尧代理审判员 李涵琼代理审判员 吴亚丽��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雪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