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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邵存叶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存叶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5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存叶,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存叶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存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凌晨,得知被害人王某要嫖娼后,“小刘”(具体情况不详)等人将被告人邵存叶带至深圳市福田区海滨广场国皇大厦附近,让邵存叶前去卖淫,并让邵存叶在卖淫后向被害人王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元。4时49分许,邵存叶来到国皇大厦七天连锁酒店B05房,向被害人王某提供卖淫服务。双方完成卖淫嫖娼行为后,王某支付了200元嫖资给邵存叶。被告人邵存叶当即表示不同意,并以“其老大要收取中介费,若不给就砍被害人”等语言相威胁,另向被害人王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王某随即报警,民警于当日5时29分许赶至该房将被告人邵存叶抓获。12月5日,被告人邵存叶因卖淫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邵存叶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邵存叶的身份材料,疾病诊断证明书,手机短信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旅客住宿登记资料,通话清单,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存叶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向他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存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存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存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文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