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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银亿广告有限公司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银亿广告有限公司,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安徽银亿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平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国栋,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银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银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安徽银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