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史民安与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民安,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史民安,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雪绒,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华峰,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卫峰,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民安与被告何雪绒、刘华峰、刘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民安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刘文勃(2013年3月13日去世,系何雪绒丈夫,刘华峰、刘卫峰父亲)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雁引路37号房产二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民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文勃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引路37号房屋二套(产权证号分别1125104004-1-0-34;1125104004-1-34-1-101422)产权予以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及设定它项物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