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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庆根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936号罪犯李庆根,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5日作出(2002)城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根犯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3年3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6)��中刑执字第0717号、(2009)通中刑执字第0173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0765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四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李庆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李庆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庆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