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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法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富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黄富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资产风险部经理,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黄富源,男,1972年xx月xx日生,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宜州市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xx********。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富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宜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2)宜执查字第350号进行财产调查,2013年4月15日转入执行实施程序,立案号为(2013)宜执字第116号。截止2012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人广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3日达成和解,即黄富源于2013年4月2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69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所有利息及其他权利。现已履行完毕。为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三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