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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商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园支行与薛长春、陈华英、冯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园支行,薛长春,陈华英,冯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商初字第0007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园支行,住所地:如皋市郭园镇郭园居委会40组。被告薛长春。被告陈华英。被告冯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园支行与被告薛长春、陈华英、冯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园支行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园支行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