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林涛与金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金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林涛,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被告:金双,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合肥市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涛诉被告金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