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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晓梅与隆化县张三营镇家有福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梅,隆化县张三营镇家有福超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刘晓梅,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张三营镇家有福超市,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尹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