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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宋倩苗与雷虎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倩苗,雷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77号申请人宋倩苗,女。被申请人雷虎子,男。申请人宋倩苗与被申请人雷虎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水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和解执行,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雷虎子于2013年4月17日偿还1000元,剩余款4000元于2013年4月19日全部清结。该案已执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