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达长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陈桂英,女,生于1957年1月23日,汉族,退休职工。被告达长生,男,生于1953年3月10号,汉族,农民。原告陈桂英与被告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主体是原告陈桂英与眉县大湾石英矿签订,因该合同而引发诉讼,应向该企业主张权利,而不能以达长生自然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因此,达长生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资格不当,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桂英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同额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领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