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贾某某,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邵某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以因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