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占文平与方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文平,方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占文平。被告:方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文平诉被告方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占文平于2013年4月19日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占文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占文平负担。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志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