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善斋与被执行人张泽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善斋,张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程善斋,男,194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泽海,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程善斋与被执行人张泽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泽海银行存款,将承包地租金、逾期利息等2703.00元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程善斋,申请执行人程善斋申请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