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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浉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军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信浉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街。法定代表人胡相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建广,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张传军,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原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军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毅、胡晓辉、涂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建广及被告张传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3月5日,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原信阳市城市信用社行政路办事处)与被告张传军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向被告张传军提供短期贷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08年3月5日止,贷款月利率为8.19‰,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合同另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30%计收利息。该笔贷款被告张传军用位于信阳市新建街综合楼五单元的房屋作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浉字005409),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传军至今未归还本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请求:1、判决被告张传军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2、判决被告张传军立即归还贷款利息29490元(截止到2012年6月21日),直至贷款本息结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传军辩称,其对在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贷款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5日,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原信阳市城市信用社行政路办事处)与被告张传军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浉河支行向被告张传军提供贷款人民币5万元,贷款种类为短期,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08年3月5日止,贷款月利率为8.19‰,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清。合同另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30%计收利息。该笔贷款被告张传军用位于信阳市新建街综合楼五单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浉字005409,所有权人为张传军)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信房抵他字第00011803号)。贷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分别于2008年11月18日、2009年11月18日及2010年12月26日向被告张传军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催要,但被告张传军未偿还本息。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银监会关于信阳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10)490号)、借据、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信房抵他字第00011803号房屋他项权证、信阳市商业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军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张传军提供了贷款人民币5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张传军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另被告张传军用其名下登记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原告依法享有就抵押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传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利息29490元(计算至2012年6月21日止)。自2012年6月22日起,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判令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被告张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 毅审判员 胡晓辉审判员 涂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