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等诉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某,张某某,韩某某,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43号原告:陈某某。原告:侯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任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侯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任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的户籍地均属河南省(平舆县、新蔡县),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事故发生在安徽省临泉县域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为事故(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仁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