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11月18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励长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在慈溪市广播电视台投放广告期间,多次通过该台违法发布存在夸大、虚假内容的广告信息,为得到时任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陈某(已判刑)的帮助和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间,多次向陈某开设在建设银行的帐户内(卡号62×××92)共存入人民币457600元。扣除双方之间因房屋租赁、水电费及劳务薪酬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7762.62元外,被告人孙某实际向陈某行贿人民币389837.38元。2012年5月,陈某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分两次将460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周某、王某彬的证言、浙江省慈溪市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业务委托书、慈溪市广播电视台广告部电视广告业务委托书、广告播出表、广告付款记录、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存款凭条、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交易明细账、个人跨行存款凭证、价格鉴定报告书、情况说明及相关费用账户明细、浙江省慈溪广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慈溪市广播电视台组织机构代码证、慈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慈编委(2005)1号文件、慈溪市广播电视台慈广(2010)23号、(2011)41号文件、干部履历表、聘用合同书、职务任免通知、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被告人孙某的立功材料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励长炯请求对被告人孙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代理审判员 徐杰丰人民陪审员 施群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