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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笑明与汪东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笑明,汪东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孙笑明。委托代理人:方立军。被告:汪东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笑明与被告汪东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笑明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东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笑明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汪东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笑明撤回对被告汪东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笑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