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笑明与汪东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笑明,汪东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孙笑明。委托代理人:方立军。被告:汪东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笑明与被告汪东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笑明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东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笑明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汪东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笑明撤回对被告汪东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笑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