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杨某甲,男。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正月初九举行了结婚仪式,当年农历九月初五生育女儿杨某乙。2008年2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抚养孩子多次发生争吵。2010年5月,原、被告分居。原告曾于2011年3月、2012年2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一直避而不见,原告撤回起诉。现两人已分居两年多,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费用自理。被告杨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正月初九依民间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乙。2008年2月18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原、被告回家收小麦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居娘家,两人分居至今。又查明,现原告在外打工,孩子随原告父母生活。2011年3月,原告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后撤诉。2012年1月,原告贾某某再次提起诉讼,审理中因法院传唤未到庭该案按撤诉处理。2012年12月28日,原告贾某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11)临民初字第00677号及(2012)临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通知书,本院同原告贾某某之父贾某乙及被告杨某甲之父杨某丙的谈话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结婚后不能理智处理夫妻矛盾,吵架后分居已逾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孩子由原告贾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为宜;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无法查清,待被告出现后,原、被告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孩子杨某乙由原告贾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贾某某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莉代审 判员 吴 昊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