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潘福旺、潘淑春诉潘福兴、复兴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旺,潘淑春,潘福兴,复兴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47号原告潘福旺,原告潘淑春,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福兴。被告复兴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诉被告潘福兴、复兴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福旺、潘淑春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福旺、潘淑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福旺、潘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