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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304号原告苏某,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住上蔡县。被告于某,男,1991年出生,汉,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