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蔡昕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蔡昕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增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松林,该公司员工。被告:蔡昕哲,男,汉族,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昕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黄山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