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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43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杨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