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永真与钟利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真,钟利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802号原告陈永真。被告钟利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真与被告钟利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真于2013年4月19日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4元,经批准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建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应 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