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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曹杰英与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镇东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杰英,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镇东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杰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3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镇东村民小组(原南海市大沥区水头村民委员会镇东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潘柏良,村长。再审申请人曹杰英因与被申请人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镇东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杰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瑞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