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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