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