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民五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陆惠芬与白科、李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惠芬,白科,李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民五初字第14号原告陆惠芬,女,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科,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被告李晴,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白科妻子。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建业,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惠芬诉被告白科、李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惠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涛、被告白科、李晴的委托代理人马建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惠芬诉称,2012年4月19日,二被告因购买万达广场房屋及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58万元,承诺2012年9月20日前全部还清。至还款期届满后因被告经营不善,只承诺以资产抵顶部分借款,无力偿还全部借款,原告几经催要未果。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由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69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诉讼终结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白科、李晴辩称,真正的借贷关系是和陆惠芬的丈夫发生的,借款金额也不是原告所诉的金额,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双方协商过用房屋抵顶债务,但是没有办理手续。其中四套房屋被告已经用租金抵清欠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原告陆惠芬与被告白科、李晴夫妇就陆惠芬与白科之前发生的多笔借贷往来进行结算,并由二被告为原告陆惠芬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白科、李晴夫妇因购买万达广场房屋、生产经营等共欠陆惠芬人民币肆佰伍拾捌万元整,于2012年9月20日前全部还清”。后二被告未能如期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白科、李晴基于向原告陆惠芬借款后产生4580000元债务的事实,有其亲笔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条为证,亦有原告提供的从2010年起双方发生借贷往来时原告给被告汇款的银行交易凭证佐证。被告应当就该笔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称除此4580000元外,原告又替被告偿还了110000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此债权、债务关系因系双方在协商以房屋抵顶债务期间发生,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审理。被告称借贷关系为与原告丈夫发生,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又称该笔债务已经经双方协商以房屋租金抵顶并提供了租赁协议,但该协议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故其该项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白科、李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陆惠芬欠款458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陆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660元,由被告白科、李晴负担43613元,由原告陆惠芬负担1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科、李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学武代理审判员  王智涛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时明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