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史富杰与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华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史富杰,农民。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号。负责人:佘黎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林,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闫华福,农民。原审被告:林乐军,农民。原审被告:杜章波,农民。原审被告:贺长勇,农民。原审被告:姜洪强,农民。再审申请人史富杰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贺长勇、姜洪强、闫华福、林乐军、杜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史富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郝严卫审 判 员  孙积波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