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5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正华。被告杜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正华、被告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杜某乙。在我有第二个小孩引产时,被告对我不关心和照顾,为此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2年3月,我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得到支持。现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杜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内容不实,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其次,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元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杜某乙。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感情一度尚好,并生育一女,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后,虽夫妻之间仍有摩擦及不和谐的情况发生,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程度。原告对其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未举出充分翔实的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也有要求和好夫妻关系以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之愿望。只要今后夫妻双方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注意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同时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帐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