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盛某、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上述二被告人均于2013年1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盛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盛某同乘一辆无号牌男装摩托车去到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粥家庄快餐店门前,由王某负责望风和接应,盛某用螺丝刀打烂被害人宫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奔驰越野车的车窗玻璃,从该车内盗得一个女装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两台白色三星手机及证件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的两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289元。2013年1月24日,根据掌握的线索,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弼唐北便村44号302房将被告人盛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一台三星牌I8160型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教子村北便三街7号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盗窃用的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宫某的报案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3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盛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部分赃物已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盛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信斌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梁颖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