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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兴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兴达电子有限公司,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毛振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35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黄茂珠。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梁伟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兴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22775.7元、诉讼费2782元及本案执行费1784元,但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为127341.7元的机器设备(查封财产详见清单)。二、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镇荣乐电子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即从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毛振良审判员付晓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黄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