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方德义与孙平、汪娜、芜湖市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义,孙平,汪娜,芜湖市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78-1号原告:方德义,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年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平,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汪娜,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芜湖市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韦小香,职务(不详)。原告方德义与被告孙平、被告汪娜、被告芜湖市亚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7日,被告孙平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为1.2分,被告亚奥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还约定逾期还款除支付利息外,另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协商不成起诉,被告孙平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实际支出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孙平的财务人员朱汝梅汇款444600元。之后被告孙平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今未付分文本息。2012年11月25日,原告找到被告孙平商谈还款事宜,被告孙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用其在芜湖百嘉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担保。被告汪娜与被告孙平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连带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月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12年12月17日为7650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已就本案所涉借款向公安机关报案,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根据该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德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98元,全额退还;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方德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文波代理审判员 周 恒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