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筱蓁,王啟旭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王筱蓁(台湾身份号码:A2********),女,汉族,1997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娄邑新村**幢***室。法定代理人:周宇,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潘斯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啟旭(台湾身份号码:A1********),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群贤里016邻敦化南路二段***号*楼之4,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工业城黄山西路**号*楼。原告王筱蓁与被告王啟旭��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王筱蓁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筱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希松审 判 员 龚 倩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迪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王筱蓁(台湾身份号码:A229145732),女,汉族,1997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山镇娄邑新村33幢104室。法定代理人:周宇,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潘斯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啟旭(台湾身份号码:A120981267),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群贤里016邻敦化南路二段128号七楼之4,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工业城黄山西路66号2楼。原告王筱蓁与被告王啟旭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王筱蓁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筱蓁撤��起诉处理。审判长吴希松审判员龚倩人民陪审员王亚君二O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汪迪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