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傅登家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登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81号罪犯傅登家,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6日作出(2000)达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登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书中载明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00年9月19日送川东监狱执行。执行刑罚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核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2年11月10日止于2020年11月9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2005)达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1日作出(2007)达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2009)达中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达中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3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傅登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3.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登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登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 卫 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微信公众号“”